司法三等申論題
107年
[法院書記官] 行政法與法院組織法
第 二 題
📖 題組:
設有甲向某直轄市政府申請開發遊樂區,結果該直轄市政府於超過法定期間,遲遲未作出准駁之決定,甲於是依訴願法第 2 條第 1 項提起訴願,而於訴願受理機關審議中未作出決定前,該直轄市政府對甲之申請作出減少開發面積,而准予開發之決定,問:
設有甲向某直轄市政府申請開發遊樂區,結果該直轄市政府於超過法定期間,遲遲未作出准駁之決定,甲於是依訴願法第 2 條第 1 項提起訴願,而於訴願受理機關審議中未作出決定前,該直轄市政府對甲之申請作出減少開發面積,而准予開發之決定,問:
如甲對上開直轄市政府之處分仍主張不服時,該訴願受理機關應如何處理?(15 分)
📝 此題為申論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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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題核心在於「怠為處分訴願(課予義務訴願)進行中,原處分機關作成實體決定」的處理。須思考訴願法第82條第2項之適用界線,並引述實務基於「程序經濟」與「權利有效保障」之見解,指出當事人對新處分不服時,訴願機關應轉換訴願標的續為實體審查,而非逕以無理由駁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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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爭點】怠為處分訴願程序中,原處分機關作成未完全滿足人民請求之實體處分,且訴願人仍不服時,訴願機關應如何處理? 【解析】 壹、法規依據與一般處理原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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